妊娠期尖锐湿疣如何治疗
发布时间:2017-04-04作者:南京优嘉病毒疣医学研究所
  妇女妊娠期发生尖锐湿疣后其治疗较为困难,对要求生产的孕妇尖锐湿疣处理更是棘手。因为在治疗尖锐湿疣时要考虑孕妇及胎儿两方面,即在治疗时要考虑所用药物或物理疗法等治疗的安全性,特别是要考虑所用疗法对胎儿或孕妇有无影响。
 
  由于一些疗法在孕妇中应用受到限制,如足叶草毒素、5氟尿嘧啶等化学药物局部应用后经皮肤粘膜组织吸收,可引起胎儿流产、早产、死产、畸形等,而手术切除、激光、电灼等方法可发生严重出血,并易致局部细菌感染,如蜂窝组织炎等,令临床医生和患者苦恼。
 
  但如果孕妇尖锐湿疣不治疗则损害会继续发展。病变巨大可发生溃疡出血,严重者可造成软产道的机械性阻塞。胎儿感染人类乳头瘤病毒后严重病例可出现呼吸道乳头状瘤致命并发症。因此,妊娠合并尖锐湿疣的治疗问题十分复杂。
 
  孕妇患尖锐湿疣后要建议其终止妊娠。原因是除了在妊娠期尖锐湿疣增长速度快、对治疗反应差外,重要的是有可能引起宫内胎儿人类乳头瘤病毒感染或发生尖锐湿疣,或在生产过程中胎儿发生尖锐湿疣感染,也可能在治疗尖锐湿疣时发生流产、早产等。
 
  此外,终止妊娠后也便于尖锐湿疣的治疗,少数人不经治疗尖锐湿疣损害也可能逐渐减少、缩小、甚至完全自行消退。对不愿意终止妊娠、并坚持要小孩者,要严密观察其病情发展。患者要勤洗外阴部,保持外阴部清洁、卫生,保持局部干燥。患者要注意休息、避免疲劳,加强营养,提高机体免疫力,以提高抗病能力。患者要平卧,抬高下肢,以改善下肢血液循环,减轻外阴部水肿。
 
  在治疗方面尽量选择对孕妇和胎儿均无影响的疗法。这些疗法要求:
 
  ①不容易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全身性毒副作用的化学药物。
 
  ②避免全身性或局部损害内用易引起全身性反应的药物,以尽量减少孕妇的痛苦。对孕妇尖锐湿疣患者常选用的疗法有三氯醋酸局部治疗、冷冻疗法、激光疗法。尽管这些疗法较安全,但还是会给患者带来一定痛苦如激光疗法引起的疼痛等可能会导致流产。
 
  如果尖锐湿疣损害数目不多,可一次性*去除损害。若损害数目较多,应分批去除损害。如果损害较多、较大,损害广泛,去除损害后很快复发,又是妊娠晚期即将分娩者,可采取保守的办法,即不进行治疗或只去除个别较大损害,其余的损害不治疗,等待产后再作处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者要进行治疗:
 
  ①损害较大,出现压迫症状者。
 
  ②阴道内或外阴尖锐湿疣损害容易出血者。
 
  对阴道或宫颈部有尖锐湿疣者,要尽可能避免反复多次使用扩阴器检查,以免引起流产或早产。
 
  妊娠晚期要行剖宫产,避免经阴道分娩,尤其是宫颈和/或阴道壁有尖锐湿疣者要注意,以免造成婴儿的尖锐湿疣感染。但也有学者主张阴道分娩方式,认为剖宫产并不能阻止母婴尖锐湿疣传染。
 
  对孕妇产后尖锐湿疣的处理可先采取等待的办法,期望尖锐湿疣能自行消退。在临床上,孕妇尖锐湿疣在产后部分可自行消退。孕妇产后尖锐湿疣自行消退的可能因素有:
 
  ①孕妇产后消耗量减少,营养加强,提高了机体免疫力。
 
  ②外阴部有利于人类乳头瘤病毒增殖和尖锐湿疣增长的湿润环境得到改善。
 
  ③内分泌激素水平如孕酮水平恢复正常等。
 
  对产后尖锐湿疣损害数目无减少、损害无缩小、且病情进一步加重者要按常规治疗方法积极治疗。与此同时,要注意观察婴儿有无尖锐湿疣感染。对有浸润表现的巨大型尖锐湿疣,应较大范围切除后进行病理检查以了解有无癌变。若发生癌变要采取外科*术。
 
  在尖锐湿疣的治疗过程中,不能只考虑单一采用某种疗法去除尖锐湿疣损害。同时,要重视患者全身状况,如有无其他一些免疫性疾病、病毒感染性疾病、严重消耗性疾病等,若发现有则要积极治疗。
 
  尽管有极少数尖锐湿疣可能自行消退,但若延迟治疗,会引起病情加重,增加治疗上的困难。如果尖锐湿疣患者同时合并有细菌感染、真菌感染或滴虫感染等疾病时,应同时进行治疗。
 
  在治疗尖锐湿疣方法的选择上,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自体疫苗疗法、局部外用药物疗法。在内用药物方面主要选择是免疫增强剂及抗病毒药。目前仍以干扰素局部或全身性治疗为主。